10月29日,遼寧省沈陽市一名禁毒大隊副大隊長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一審公開審理。新京報記者了解到,2023年12月,沈陽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禁毒警察大隊(以下簡稱“于洪禁毒大隊”)副大隊長劉威違規(guī)使用特情人員聯(lián)系境外賣家郵寄大麻葉至公安局快遞柜內,其安排輔警取件時被其他禁毒民警當場截獲。案發(fā)后,劉威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檢察院提起公訴。
法學專家指出,該案構罪與否的關鍵,在于劉威實施走私毒品的行為是否出于工作目的,即是否屬于職務行為。據(jù)劉威的供述和訊問筆錄顯示,他承認自己未經領導批準、違規(guī)使用特情人員走私毒品的事實,但他同時強調,涉案交易是出于工作目的,為了尋找跨國經營、跨境毒品犯罪線索。
代理過多起涉毒案件的律師曹春風告訴新京報記者,可以從涉案交易的動機、行為和流向三方面分析判斷劉威進行涉案交易的真實目的。
10月29日下午,該案在沈陽市新民市人民法院一審開庭。新京報記者從庭審現(xiàn)場獲悉,劉威表示,不認罪認罰。辯方當庭提交了新證據(jù),庭審中途,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日繼續(xù)審理。
禁毒大隊大隊長被控走私毒品
根據(jù)2024年9月12日沈陽市人民檢察院出具的起訴書,2023年12月,于洪禁毒大隊副大隊長劉威,在未向分局領導及市局禁毒支隊匯報的情況下,違規(guī)將王遷(化名)作為特情人員使用,擅自指示王遷通過某境外聊天軟件聯(lián)系到一泰國販賣大麻人員,讓其向國內郵寄大麻樣品,并向王遷提供了國內收件地址、收件人及電話。收件地址為沈陽市公安局于洪分局所在地。
2023年 12月 18 日,兩名輔警按照劉威指示在沈陽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大門附近快遞柜取境外郵寄的包裹時,被沈陽市公安局禁毒支隊及渾南分局禁毒大隊民警控制,公安機關在包裹中查獲 160.25 克大麻葉。幾天后,經劉威主動交代,公安機關又從寄到該快遞柜的另一境外包裹中查獲1352.09 克大麻葉。經鑒定,上述大麻葉中均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
劉威妻子展示劉威的警服和獎章。新京報記者劉思維 攝
事發(fā)時,劉威任于洪禁毒大隊副大隊長一職近三年,在此期間,于洪區(qū)禁毒警察大隊大隊長一職空缺,由劉威主持工作。庭審中,劉威表示,他負責于洪區(qū)全區(qū)禁毒打擊工作,主要職責是協(xié)調、辦案、指導,以及全區(qū)的禁毒宣傳。
一開始,公安系統(tǒng)內部對劉威展開調查,但一直未立案偵查。2023年12月23日,王遷涉嫌走私毒品案移送至于洪分局刑警大隊偵查。2023年12月27日,于洪分局警務督查大隊對劉威停止執(zhí)行職務60日,理由為“分局紀檢室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劉威存在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024年2月8日,于洪分局政治處決定免去劉威的職務。
于洪分局相關領導證詞顯示,劉威被免職的原因為:特情使用沒有審批和備案;使用特情從境外購買毒品沒有經過分局研究,也沒有向主要領導匯報。
劉威案進入刑事司法程序源自2024年2月,于洪分局刑警大隊將王遷涉嫌走私毒品一案移送審查起訴至于洪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院在審查過程中認為劉威涉嫌走私毒品犯罪。2024年3月15日,檢察機關決定對劉威涉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一案立案偵查,劉威被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后被刑事拘留。2024年4月10日,劉威被沈陽市人民檢察院逮捕。
9月12日,沈陽市人民檢察院以劉威涉嫌走私毒品罪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方認為:被告人劉威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規(guī)使用特情人員聯(lián)系境外毒販向國內走私毒品,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王遷也被逮捕,另案起訴。
禁毒執(zhí)法人員實施毒品犯罪處罰從嚴從重
毒品犯罪研究專家、云南師范大學特聘教授莫關耀介紹,近十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對毒品犯罪的打擊采取寬嚴相濟的政策,但總體來講,我國的法律體系對于毒品違法犯罪的懲治的力度很大。
比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以上,最高可判死刑。第三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毒品的數(shù)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shù)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這些都足以體現(xiàn)我國刑法對毒品犯罪的嚴厲性。
本案中,劉威的辯護律師認為,起訴書上認可王遷是劉威的特情人員,在此前提下,王遷受劉威指示聯(lián)系他人郵寄大麻葉到國內的行為屬于“控制下交付”,只是未按規(guī)定向相關領導請示匯報。
莫關耀表示,對公安機關來說,毒品犯罪偵辦非常困難,它屬于一種“無被害人”式的犯罪,鮮少有被害人主動舉報,多依靠公安機關主動發(fā)現(xiàn)和尋找犯罪線索。正因如此,我國在1988年簽署了《聯(lián)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約定可以在毒品犯罪偵查中采取“控制下交付”——在相關部門的知情或監(jiān)督下,允許毒品出入境交易。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jù)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guī)定實施控制下交付。
2020年9月起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百七十二條也規(guī)定, 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為查明參與該項犯罪的人員和犯罪事實,根據(jù)偵查需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實施控制下交付。
莫關耀強調,實施控制下交付的偵查手段需依法依規(guī),這是為了避免禁毒執(zhí)法人員利用職權從事毒品犯罪,造成交付的毒品流向市場、危害社會。莫關耀介紹,司法實踐中也存在少量禁毒執(zhí)法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參與走私販毒的案例,禁毒法和刑法都規(guī)定了禁毒執(zhí)法人員犯罪應從重處罰。
“禁毒執(zhí)法人員在積極采取偵查措施時應做到依法依規(guī),作為一個執(zhí)法者,當然要先守法。”莫關耀表示。
庭審爭議
10月29日劉威案一審開庭,劉威妻子在法院門口等候。新京報記者劉思維 攝
10月29日庭審現(xiàn)場,劉威表示不認罪認罰。他提出,自己使用王遷作為臨時特情人員從境外郵寄毒品不是出于個人牟利,而是為了完成任務指標,即尋找、經營跨國、跨境毒品犯罪線索,提取郵包上的生物信息,發(fā)現(xiàn)線索、鎖定嫌疑人。
劉威辯護人當庭提交了一份新證據(jù)——劉威的工作筆記。筆記上有“建王遷為特情”“某某(副)隊長布置工作”等字樣。辯方認為,這能證明劉威發(fā)展王遷作為特情人員是出于工作目的,屬于職務行為。
劉威在法庭上陳述,近年來,向外獲取涉毒犯罪線索是于洪禁毒大隊的重要工作方向之一。同時有證據(jù)顯示,于洪禁毒大隊的工作范圍包括打擊跨國跨境毒品犯罪。據(jù)一份案發(fā)前沈陽市公安局下發(fā)至包括于洪分局在內的各分、縣(市)局的內部文件,整治毒品犯罪的工作重點包括集中破獲跨國、跨境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件。
公開資料顯示,2022年5月,沈陽市某縣公安局通過一件從境外寄往該縣的藏有冰毒的包裹,破獲一起跨境走私毒品案件。近幾年,沈陽公安也在公開宣傳中提及,深入開展網絡涉毒問題整治,組織開展“互聯(lián)網+物流寄遞”禁毒攻堅行動。
庭審中,劉威講述,2023年3月,劉威配合東部某市警方辦理一起涉毒案時在沈陽抓獲了王遷。經請示分管領導,2023年6月,劉威與于洪禁毒大隊另一名副大隊長趙某某一同赴東部某市,學習該地警方通過特情人員偵查、抓捕販毒嫌疑人的方法。趙某某的訊問筆錄證實了上述說法。
同時,趙某某的證言顯示,劉威和他討論過發(fā)展王遷作為特情人員獲取線索的事情,他并不同意,也不知道劉威將王遷作為特情人員使用。
王遷被警方釋放后,被劉威發(fā)展為與其單線聯(lián)系的臨時特情人員。因王遷經濟窘迫,劉威“個人自掏腰包”借給他6000元錢,還給了他一個用于收集線索的攝像頭。
6月到9月,王遷提供給劉威五六條沈陽市內線索,劉威將它們交由下屬派出所辦案,抓獲了幾名吸毒人員。
公訴人舉證,劉威的三位上級領導的證詞均顯示,劉威安排境外人員郵寄大麻未經審批,使用特情人員未經匯報。啟用臨時特情人員3個月后如不轉正應棄用,劉威的做法并不合規(guī)。
有關文件顯示:“建為試用禁毒特情的,應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禁毒執(zhí)法部門批準?!?/p>
劉威辯解,他作為于洪禁毒大隊負責人,有權決定啟用王遷作為臨時特情人員,無需向上級審批。
因劉威在布置特情任務時向王遷提供了于洪禁毒大隊一名輔警的姓名和電話作為收件人信息,于洪分局院內蜂巢快遞柜作為收件地址,涉案的4個郵包都寄到了于洪分局大院內。劉威稱,上述安排是為了避免毒品經王遷之手流入社會。
4次取件,劉威均安排兩名警力,一名錄像一名佩戴手套取郵包,開包過程均有錄像或是多人在場。根據(jù)兩名取件輔警的筆錄,2023年12月18日,劉威指示他們在于洪分局快遞柜取個快件,取件時戴上手套并錄像,并未告知他們所取物品是什么。
庭審中,公訴人質疑劉威既未向領導匯報,也未向海關報備的原因。劉威回答:“我覺得不需要(向海關報備),按照我們常規(guī)工作,我應該報備,但我沒有報備的內容,沒法報備,我只能在看到郵包之后,才能向海關報備。如果我們取到的包裹里有大麻,我一定會向上匯報,但是我沒有大麻,我上報控制下交付就沒法匯報?!?/p>
劉威稱,先調查取證、后補報批手續(xù)是于洪禁毒大隊開展工作的常態(tài)。劉威和趙某某的訊問筆錄顯示,在東部某市學習經驗期間,他們通過該市警方的特情人員進行了一次“實驗”,二人給特情人員一筆錢購買了若干大麻,賣家指定他們在沈陽市某小區(qū)內取件。
趙某某證詞顯示,上述“實驗”已經刑事立案,并提取了郵包上的生物學信息,但僅憑其證詞,并不能確認查獲大麻和立案的具體時間先后。
劉威表示,此次自己的計劃進行到一半,郵包就被另一路公安機關攔截。沈陽市公安局禁毒支隊及渾南分局禁毒大隊民警截取了涉案郵包,并在劉威辦公室打開,發(fā)現(xiàn)郵包中有疑似大麻葉的物質,經鑒定,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
劉威和王遷均未向境外賣家支付毒資。交易過程中,一共收到過賣家寄來的5次郵包,前3次郵包中沒有大麻,第4、第5次為涉案交易,郵包內有大麻葉。前4次郵費由賣家承擔,王遷向賣家支付了第5次郵費280元。
至于涉案交易購買大麻的用途,劉威稱,打算自己留下,用于今后在辦案中發(fā)現(xiàn)毒品線索。
構罪關鍵在于是否出于工作目的
在對國家公務人員參與毒品犯罪處罰從嚴、從重的形勢和背景下,本案中,公訴機關以涉嫌走私毒品罪對劉威提起公訴。
莫關耀解釋,構成走私毒品罪行為人客觀上需實施違反禁毒與海關法律,逃避海關監(jiān)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且具有明知是毒品而走私的主觀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劉威的辯護律師認為,劉威不構成犯罪,理由是:以尋找緝毒線索、打擊毒品犯罪為目的的偵查行為,即便存在程序瑕疵,也不可能構成以危害社會為目的的毒品犯罪行為。執(zhí)行特情行動中涉及的毒品始終都處在禁毒執(zhí)法機關的掌控之下,是為禁毒工作服務,不會流向毒品市場用于吸食,沒有外溢風險,同樣也不會成為毒品犯罪的對象。
莫關耀提出,刑法上有犯罪阻卻事由,通常是指某一行為雖然在客觀上具備了某一犯罪行為的形式要件,但其實質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犯罪阻卻事由一般包括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和職務行為等。
莫關耀認為,該案的關鍵在于是否有足夠的證據(jù)證明劉威是基于職務、為了工作而實施的行為,比如向上級匯報過、集體討論過。
除上述判斷依據(jù)外,代理過多起涉毒案件的律師曹春風告訴新京報記者,還可以從涉案交易的動機、行為和流向三方面分析判斷劉威進行涉案交易的真實目的。動機上,王遷是否曾作為特情人員幫助劉威偵破過案件,劉威是否曾有過吸毒、販毒行為;行為上,毒資由誰支付;流向上,是否找好了買家。
10月29日,公訴人舉證后,庭審進行到辯護人綜合質證環(huán)節(jié),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日開庭繼續(xù)審理。
新京報記者 劉思維
編輯 楊海 校對 趙琳